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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下如何保护公民隐私
文章来源:太平洋安防网 | 发布日期:2012-5-29
如今,视频监控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已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并在预防制止犯罪、增强公众安全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窥探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为了更好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省将通过立法,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行为。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山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
重投入轻维护视频监控成摆设
据省公安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已安装各种视频监控点25万个,这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具有全方位、全天候、联通共享的特点,通过与公安机关报警指挥平台联网,为案件侦查提供了线索和取证等技术支援,起到了预防、打击、震慑犯罪的目的。而在调研中发现,很多使用单位普遍存在着重投入、轻维护,重安装、轻管理的现象,部分已安装的设备因年久失修已成为摆设;还有一些设备由于被遮挡失去监控作用。有些单位基于各种原因停止系统运行,致使设备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我省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除了上述问题外,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监控系统布局也不合理。据省公安厅负责人说,由于缺少统一规划及审批、验收标准,部分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致使视频监控系统没有有效起到震慑作用。还有部分系统存储的图像等信息资料质量过低,不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因此,我省亟待制定出台相关规范。
保护公民隐私成立法亮点
《山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明确提出了在公共区域内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范围和如何使用监控信息,使得监控设施在维护公共安全同时,也使公民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
《条例(草案)》拟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范围包括: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国家机关及其涉密场所;重点建设工程、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通信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研制、生产等单位;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教育、科研、医疗、文化和体育场所等。
《条例(草案)》提出,因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时,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资料。而使用技术防范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建议条例完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
目前,《条例(草案)》已进入一审阶段,各项条款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作进一步的修改。据省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说,我省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已于2010年12月31日被省政府废止。
对于新制定的条例,省人大内司委建议进一步完善其中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对应关系;理清各级公安机关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增加将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等内容。